目標行為和終點行為的準確界定對於行為改變方案的設計和實施非常重要,因為界定是否客觀準確,是否全麵而又有針對性,該行為是否可觀察、可測量等,都會影響到下一步對目標行為的觀測,影響到行為基線的建立以及行為改變策略的選擇等。
(一)確定目標行為
目標行為是指行為改變過程中要處理的某項特定行為。比如,打人、上課遲到、在課堂內亂發怪聲等行為,都可以叫做目標行為。 需要注意的是,確定目標行為時不可貪多,原則上每次隻能選擇一項具體的問題行為來處理。但是如果需要改變的問題行為較多,或是屬於同一類型問題的不同方麵的表現,且又不是很嚴重的情況下,也可以選擇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問題行為作為目標行為,同時進行處理或訓練。比如,一個學生存在著上課打鬧、不交作業、破壞公物、欺負弱小同學等問題,就可選出兩到三個目標行為同時處理。
(二)確定終點行為
個體的目標行為經過行為改變者的行為處理後,會達到什麽樣的結果,或是希望達到什麽樣的結果,這是行為改變者在製定行為改變方案時所要估計的。這就是所謂終點行為。簡言之,終點行為就是指一種在行為處理前所製定的問題行為經過處理後的預期表現。比如,對於一個害羞的青年,確定其目標行為是不敢與除親屬外的任何女性說一句話,那麽,預期經過行為處理後的終點行為可以確定為敢和同學或教師等認識的女性說一兩句話。終點行為實際上就相當於一個航標,確定了終點行為,則所有的行為改變策略或措施都向這一標準努力。
終點行為與目標行為緊密相關。目標行為是行為改變者所要處理的行為,而終點行為則是目標行為經過處理後行為改變者期望達到的行為。也就是說,終點行為要根據目標行為來確定。例如,“幫助小雄在每天抽檢四十分鍾的觀察時間裏,打人的次數從往常的8次降低到2次以下”。就此例來說,“打人”是教師要處理的“目標行為”,處理後預期達到的“終點行為”則是“每天由打人8次降低到打人2次以下”。教師或家長通常選為“目標行為”或是“終點行為”的行為,主要有兩種:一是學業行為,也就是在學業上所需增進的行為,如讀出幾個字、做幾道一位數的加法計算題,背幾段詩歌、寫幾個字等;二是在“行動上”需要矯正的行為,如打架、過分吵鬧、不合作、吮大拇指、咬指甲及不整潔習慣等。終點行為的列舉必須很具體,其主要特征必須是可以觀察、可以評量的,同時還有開頭與結尾。隻有具備這些特征,這一種行為的改變情形才有比較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