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刑事訴訟法(法學原理與案例講堂)

第二節 我國刑事訴訟的一般原則

一、依靠群眾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6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依靠群眾……”

依靠群眾原則在我國《刑事訴訟法》中有明確的體現。《刑事訴訟法》第50條規定:“……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對現行犯、通緝在案的人、越獄逃跑的人或者正在被追捕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將其扭送至司法機關。在刑事審判中,可以吸收公民參加陪審,允許公民旁聽公開審判的案件。在執行階段,也貫徹了依靠群眾的原則,如監外執行的群眾監督,管製刑的執行等。

貫徹依靠群眾原則,必須正確處理好專門機關與依靠群眾的關係。依靠群眾是公安司法機關智慧和力量的源泉,在專門工作中必須相信群眾,為群眾參加訴訟提供方便並接受群眾監督。另一方麵,必須注重依靠群眾與專門機關相結合。刑事案件的複雜性,決定了僅僅依靠群眾是不能完成刑事訴訟任務的。公安司法機關是專門同犯罪作鬥爭的國家機關,它以國家權力為強大後盾,懲罰犯罪、保障人權是其法定職責,不得將此重任推給群眾。所以,《刑事訴訟法》規定偵查權、檢察權和審判權由專門機關行使。

二、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6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以事實為根據,就是重證據,重調查研究。公安司法機關在進行刑事訴訟、認定被告人的行為性質是否屬於犯罪及確定刑事責任的過程中,應當以客觀存在的案件事實作為處理問題的根本依據。公安司法機關據以定案的事實,必須以收集到的證據所證實的案件事實為根據。否則,就不能對被告人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