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刑事訴訟法(法學原理與案例講堂)

第四章 管轄

【引例】

1995年3月,香港狄某從香港經深圳A區海關走私了價值50萬港元的照相器材。深圳市A區公安分局經深圳市公安局批準,決定拘留狄某,因狄某逃回香港而未果。1998年4月,狄某又從香港經福州市B縣走私汽車,價值達500萬港元,B縣公安局經福州市檢察院批準,拘留並逮捕了狄某。為狄某走私一案的管轄權,深圳A區公安分局與福州市B縣公安局發生爭執。經有關部門協調,管轄問題終獲解決,最後由C市C法院審理此案。C法院認為此案重大複雜,決定在案件開庭審判前,將案件分別報送C市政府和上級法院審批。C市政府批複,港商狄某在C市有巨額投資,應從輕判處,上級法院也對案件的處理提出了一些具體意見。C法院審判委員會根據政府的批複和上級法院的意見,對狄某走私一案作出了判決意見,合議庭在審理過程中執行。

思考:1.對狄某走私一案,A區公安局和B縣公安局誰有管轄權?

2.在C法院審理該案的過程中,C法院的做法有哪些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