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刑事訴訟法(法學原理與案例講堂)

第一節 概述

一、管轄的概念

我國刑事訴訟中的管轄,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之間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係統內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的分工製度。

管轄製度所要解決的問題主要有兩個:一個是解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問題;另一個是要解決人民法院係統內各級人民法院之間、普通人民法院與專門人民法院之間在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上的分工問題。刑事訴訟中的管轄與民事訴訟、刑事訴訟中的管轄的區別主要有兩個:第一,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中的管轄隻解決人民法院係統內受理第一審民事、行政案件的權限分工;而刑事訴訟中的管轄還要解決公、檢、法三機關之間立案受理刑事案件的職權分工;第二,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中的當事人對某些案件的管轄法院有一定的選擇權,但刑事訴訟中當事人對案件管轄不具有選擇和處分的權利。

二、管轄的原則

我國刑事訴訟法確定管轄的依據和原則主要是:第一,保障準確及時查明案件事實,保證辦案質量;第二,合理分工,充分發揮各司法機關的職能作用和司法工作人員的積極性、主動性;第三,方便訴訟參與人參加訴訟活動;第四,堅持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

三、管轄的意義

管轄是刑事訴訟活動中首先要解決的問題。刑事訴訟法對刑事案件的管轄問題作出明確規定,具有重要意義。

第一,有利於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依法行使職權,互相配合,互相製約,防止管轄不明,互相推諉,互相爭執,保證訴訟準確及時地進行。

第二,有利於單位和公民個人按照管轄的規定向公安、司法機關報案、舉報和控告,防止告狀無門,減少案件的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