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刑事訴訟法(法學原理與案例講堂)

第二節 立案管轄

立案管轄,又稱部門管轄或者職能管轄,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範圍上的分工。解決的是刑事案件首先由誰來立案,開始刑事訴訟的問題。

一、公安機關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1款規定:“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就是說,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是刑事案件的主要偵查機關,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的所有刑事案件,都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根據公安部《規定》第14條,下列刑事案件屬於法律另有規定,不屬公安機關管轄:

(1)貪汙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複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立案偵查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

(2)自訴案件,但對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因證據不足駁回起訴,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機關或者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3)軍人違反職責的犯罪和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

(4)罪犯在監獄內犯罪的刑事案件;

(5)其他依照法律和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

二、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人民檢察院是國家法律監督機關,立案偵查刑事案件的範圍主要限於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的犯罪。《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2款規定:“貪汙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複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據此,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有以下四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