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管轄,是指各級人民法院之間、同級人民法院之間以及普通人民法院與專門人民法院之間、各專門法院之間在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上的分工。審判管轄解決的是人民法院係統內部在受理案件方麵的分工,刑事案件應由哪種、哪級、哪個人民法院進行第一審審判。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9~27條的規定,我國刑事審判管轄分為普通管轄和專門管轄;普通管轄又分為級別管轄、地區管轄和指定管轄。
一、級別管轄
級別管轄,是指各級人民法院在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上的權限劃分。解決的是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權限的劃分。我國刑事訴訟法在確定級別管轄的劃分時主要考慮下列因素:(1)案件的性質及影響;(2)罪行輕重及可能判處刑期的長短;(3)案件涉及麵的大小;(4)不同級別人民法院的工作重點和工作量的多少。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我國各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的權限範圍如下。
(一)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
《刑事訴訟法》第19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可見,我國刑事案件以案件性質為標準,有普通案件和特殊案件之分。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0條的規定,所謂普通刑事案件,是指危害國家安全案件、恐怖活動案件之外的案件。但是,並不是所有的普通刑事案件都由基層人民法院進行一審,以刑罰輕重為標準,刑事案件還可以將普通刑事案件分為一般案件和重大案件。重大案件指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進行第一審審判。因此,基層人民法院隻能管轄一般的普通刑事案件。基層人民法院是人民法院係統中的基層機關,最接近犯罪行為發生地,數量最多,將普通的一般刑事案件交其審判,便於審查證據,便於訴訟參與人參加訴訟,便於人民法院及時迅速地審判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