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回避的概述
一、回避的概念
刑事訴訟中的回避,是指偵查、檢察、審判人員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關係或者其他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關係,不得參與辦理該案件或者參與該案件的其他訴訟活動的製度。所謂“不得參與辦理該案件”,是指不得參與該案件的立案、偵查、批捕、預審、審查起訴、提起公訴、出庭支持公訴、審判、記錄工作。所謂“不得參與該案的其他訴訟活動”,是指不得以訴訟參與人的身份從事該案的翻譯與鑒定工作。
二、回避的意義
回避製度是現代各國刑事訴訟法普遍確立的一項訴訟製度。任何人不得擔任自己為當事人的案件的裁判者,否則由他主持進行的訴訟活動不具有法律效力。建立回避製度,旨在確保辦案人員在訴訟中保持中立無偏的地位,使當事人受到公正的對待,獲得公正審判的機會。因此,我國刑事訴訟法確立回避製度具體有以下方麵意義。
(1)有利於案件的公正審理。如果辦案人員同案件有利害關係或者其他特殊關係,就可能偏袒一方,或者先入為主,從而影響案件的客觀公正處理。設立回避製度,有利於消除這種不公正的因素。
(2)增強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辦案人員和某些訴訟參與人的信任感,消除思想顧慮,進而防止或者減少不必要的上訴或者申訴,提高辦案效率,樹立司法權威。
(3)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享有申請回避的權利,有利於提高公民積極參與刑事訴訟的法律意識,加強人民群眾對辦案人員和某些訴訟參與人的監督,體現了我國刑事訴訟的民主性。
三、回避的種類
根據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回避有三種,即自行回避、申請回避與指令回避。
(一)自行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