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例】
犯罪嫌疑人張某,男,1994年6月3日出生;王某,男,1994年12月1日出生。2011年1月9日上午,張某與王某一起去一家網吧玩電子遊戲。中午因費用問題與網吧老板發生爭吵,被老板罵了幾句,二人遂懷恨在心,伺機報複。當晚23時許,二人帶上事先準備的汽油,趁人不備,將汽油灑在網吧的木質大門、窗戶上,用打火機點燃。結果導致正在上網的人員中李某等3人死亡、趙某等9人受傷。市公安局立即組織偵查人員對案件進行偵查,經市檢察院批準對兩名犯罪嫌疑人執行了逮捕。案件偵查終結後移送至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經審查起訴認為符合起訴條件,遂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經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一審判決被告人張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15年。
思考:1.該案在偵查階段張某、王某可否委托辯護人為其辯護?他們能委托什麽人作為其辯護人?偵查階段的辯護律師享有什麽訴訟權利?
2.什麽是刑事訴訟代理?本案中誰可以為李某、趙某委托訴訟代理人?
3.本案中若張某、王某均未委托辯護人,什麽條件下從何時即可獲得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