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刑事訴訟法(法學原理與案例講堂)

第一節 辯護

一、辯護製度概述

(一)辯護、辯護權、辯護製度

辯護,是指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反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指控,提出有利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事實和理由,論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應當減輕、免除刑事處罰,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的訴訟活動。

辯護權,是憲法和法律賦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項專屬訴訟權利,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針對指控進行辯解,以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一種訴訟權利,它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各項訴訟權利中,居於核心地位。

辯護製度,是法律規定的關於辯護權、辯護種類、辯護方式、辯護人的範圍、辯護人的責任、辯護人的權利與義務等一係列規則的總稱。

辯護、辯護權和辯護製度三者之間的關係是:辯護權是辯護製度產生的基礎;辯護製度是辯護權的保障;辯護是辯護權的外在表現形式。

(二)辯護製度的理論基礎

1.認識論基礎

辯護製度的設立,反映了人類對刑事訴訟認識規律的正確把握。

2.訴訟主體與訴訟人權理論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訴訟主體而非訴訟客體;訴訟人權是人權的特殊表現形式。“訴訟人權是關係到人的生命、財產和自由的權利,而人隻有在有生命和自由的情況下才能享受其權利。”[1]辯護製度的發展,也反映了人類對人權保障的追求。現代意義上的辯護製度,就是從人權理論中推導出來的。

3.刑事訴訟結構理論

刑事訴訟結構理論是辯護製度的直接理論基礎,以刑事訴訟結構理論為基礎,承認辯護一方是控、辯、審三角型訴訟結構中的一極,辯護製度才得以存在。

(三)辯護製度的意義

有利於訴訟主體發現事實真相;有利於司法機關準確、及時地查明案情和正確適用法律,提高辦案質量;有利於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有利於實現程序正義;有利於進行法製宣傳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