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訴訟代理製度概述
(一)刑事訴訟代理製度的概念
刑事訴訟代理,是指代理人接受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名義參加訴訟,由被代理人承擔代理行為的法律後果的一項訴訟活動。[1]刑事訴訟代理製度,是法律關於刑事訴訟中的代理權、代理人的範圍、代理的種類與方式、代理人的職責、代理人的權利與義務等一係列法律規範的總稱。《刑事訴訟法》和六機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解釋》、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是刑事訴訟代理製度的主要法律淵源。
(二)最新解釋有關刑事訴訟代理製度的細化
《刑事訴訟法》辯護與代理一章僅第44條、第45條和第47條直接涉及刑事訴訟代理製度,隻規定了委托訴訟代理人的時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告知義務,委托訴訟代理人參照委托辯護人的規定執行以及訴訟代理人執業保障權幾項內容。條文數量少、可操作性差。為解決這一問題,有關解釋進一步細化了刑事訴訟代理製度。
1.訴訟代理人的職責
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56條規定:“訴訟代理人有權根據事實和法律,維護被害人、自訴人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2.委托訴訟代理人的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55條規定:“當事人委托訴訟代理人的,參照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和本解釋的有關規定。”第58條規定:“訴訟代理人接受當事人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後,應當在三日內將委托手續或者法律援助手續提交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第55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告知可以采取口頭或者書麵方式。口頭告知的,應當製作筆錄,由被告知人簽名;書麵告知的,應當將送達回執入卷;無法告知的,應當記錄在案。被害人有法定代理人的,應當告知其法定代理人;沒有法定代理人的,應當告知其近親屬。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為二人以上的,可以隻告知其中一人,告知時應當按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三、六項列舉的順序擇先進行。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委托訴訟代理人的,參照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和本規則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