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刑事訴訟法(法學原理與案例講堂)

第一節 強製措施概述

一、強製措施的概念

刑事訴訟中的強製措施,是指公安司法機關為了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依法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暫時限製或者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各種方法。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了五種強製措施,按照強製力度從輕到重的順序依次為: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

刑事強製措施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1.主體的專屬性

隻有公安司法機關有權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強製措施,其他機關、團體或個人均無權適用,否則即構成對公民人身權利的侵犯,應追究行為的法律責任。

2.對象的特定性

刑事訴訟中的強製措施隻能適用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適用於其他訴訟參與人,公安司法機關不得擴大適用範圍,否則即為非法,需承擔法律責任。

3.方式的強製性

公安司法機關采取強製措施是行使司法權的表現,是以國家強製力作後盾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服從,適用強製措施的直接後果就是不同程度上強行限製甚至剝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

4.期限的暫時性

《刑事訴訟法》對各種強製措施規定了不同的期限,期限屆滿或根據案情的變化及需要,必須及時予以撤銷或變更,不得任意延長,以免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

5.目的的保障性

公安司法機關采取強製措施是為了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串供、自殺、毀滅證據和繼續犯罪而采用的。因而,強製措施本身不具有懲罰性,是限製人身自由的保障性措施。

二、強製措施的作用

刑事強製措施是打擊犯罪、保護公民合法權益不受侵害,保障刑事訴訟活動順利進行的有效手段。具體而言,其作用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