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刑事訴訟法(法學原理與案例講堂)

第三節 拘留

一、拘留的概念

刑事訴訟中的拘留,通常稱為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於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在法定緊急情況下依法采取的暫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製措施。拘留是以剝奪人身自由為內容的較為嚴厲的強製措施。迅速合法地適用拘留,有利於及時防範和製止現行犯、重大嫌疑分子的犯罪活動,保證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

刑事拘留是一種暫時剝奪人身自由的強製措施。采取拘留措施後,隨著偵查工作的進展,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必須在法定的期限內或者變更為逮捕,或者變更為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解除拘留措施並釋放被拘留人。

二、拘留的適用條件

(一)拘留的適用對象隻限於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

現行犯是正在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包括實施犯罪的預備行為、實行行為的人和犯罪後即時被發現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二)拘留隻能在法定的緊急情況下適用

所謂緊急情況,是指如不采取拘留措施,將會失去罪證或導致犯罪嫌疑人逃脫,從而給以後刑事案件之偵破帶來困難,甚至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的情形。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80條規定,緊急情況是指以下情形:(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4)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檢察機關在辦理自偵案件時,有權在上述(4)、(5)項情形下決定拘留犯罪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