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逮捕的概念
逮捕,是指公安司法機關為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依法剝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並予以羈押的一種最嚴厲的強製措施。
逮捕是公安司法機關同刑事犯罪作鬥爭的一種重要手段,它不僅完全剝奪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且逮捕後除發現不應當逮捕而立即釋放和符合法定條件變更為其他強製措施的以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以後的整個辦案期限內都要被羈押。所以,逮捕措施的適用,不僅便於隨時提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且能有效地防止其串供、毀滅罪證、偽造證據、逃跑、繼續犯罪,保證偵查審查起訴和審判的順利進行。當然,由於逮捕是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剝奪,所以如果使用不當,就會嚴重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為了保證公安司法機關正確適用這一強製措施,我國法律對此作了嚴格規定,公安司法機關應認真執行。對無罪而錯捕的,要依照《國家賠償法》之規定對受害人予以賠償。
二、逮捕的適用條件
(一)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這是適用逮捕的證據條件。根據相關的司法解釋,“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2)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的;(3)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犯罪事實的證據已查證屬實。
“犯罪事實”主要是指什麽人犯了什麽罪。在證明對象上,僅要求證明有犯罪事實發生和該事實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為。在證明程度上,要有一定數量的經查證屬實的證據。這些證據從質量上講,必須是已經查證屬實的;從數量上講,雖不一定達到充分的程度,但應有若幹可以相互印證的證據,不能是孤證。隻有達到上述要求,才符合逮捕的證據條件。犯罪事實,既可以是單一犯罪行為的事實,也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的數個犯罪行為中的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