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例】
1998年4月22日,昆明警方從停放在圓西路人行道上的一輛昌河麵包車內,發現一男一女被槍殺在車內,身上錢物被洗劫一空。經查,男的叫王俊波,是石林彝族自治縣(原路南縣)公安局副局長;女的叫王曉湘,是昆明市公安局通信處民警。經專案組調查發現,被害人是被人用王俊波當時所持的“七·七”式手槍槍殺,案發後該槍下落不明。專案組通過一係列的工作,死者王曉湘的丈夫、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民警杜培武最先進入專案組的視線。專案組傳訊了杜培武,但杜培武堅決否認。經過連續10天10夜的疲勞審訊(不準杜培武睡覺),專案組一無所獲。6月30日,杜培武被押到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測謊,最後綜合結論是杜培武說謊。7月2日,杜培武被刑事拘留。幾天後,杜培武寫好《刑訊逼供控告書》交給住所檢察官,檢察官為杜培武當眾拍下4張傷情照片。
本案中,偵查機關利用高科技手段獲得了下列證據:經警犬氣味鑒別、泥土化學成分分析、射擊火藥殘留物測試等,證明麵包車離合器踏板、油門踏板、刹車踏板上的泥土與杜培武所穿鞋襪的氣味一致,與其襯衣及衣袋上黏附的泥土痕跡、衣袋內一張百元鈔票上的泥土痕跡等為同一類泥土,並在其所穿襯衣右袖口處檢驗出軍用槍支射擊後附著的火藥殘留物,據此證明杜培武曾駕駛過這輛麵包車並且開過槍,並指派11名工程師級的刑偵技術人員出庭作證。
12月17日,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杜培武故意殺人案。1998年2月5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處杜培武死刑。1998年10月20日,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改判杜培武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2000年6月,昆明警方破獲一起特大殺人盜車團夥,其中一名案犯供出殺害王俊波、王曉湘的真凶楊天勇。後來,公安人員從楊天勇的保險櫃內起獲王俊波的配槍“七·七”式手槍。7月11日,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再審判決,宣告杜培武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