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刑事訴訟法(法學原理與案例講堂)

第三節 刑事證據分類

刑事證據分類,即證據種類的理論劃分,是指理論上按照不同的標準將法律規定的證據種類分為不同的類型。與證據種類不同,證據分類屬於學理解釋,不具有法律上的強製性。但有些證據分類被有關司法解釋采用,直接上升為證據規則,也具有了法律約束力。證據分類的意義在於,通過對各類證據的特點分析找出其共同的規律,以便人們更加全麵準確地認識和把握各類證據的本質,提高正確運用證據查明案情和準確認定事實的能力。

關於證據分類的理論,通常認為始於英國著名學者邊沁,他在1827年出版的《司法證據原理》一書中將證據分為實物證據和人的證據、自願證據和強製證據、直接證據和情況證據、原始證據與傳來證據等。理論劃分的標準不同,證據分類的形式各異。美國著名證據法學家威格摩爾則把訴訟證據劃分為實物證據、情況證據和言詞證據三種。在我國,通常把刑事證據分為原始證據與傳來證據、言詞證據與實物證據、有罪證據與無罪證據、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

一、原始證據與傳來證據

(一)原始證據與傳來證據的劃分標準

根據證據的來源不同,可以將證據分為原始證據與傳來證據。凡是直接來源於案件事實的證據,都是原始證據,也就是來自原始出處的證據,俗稱第一手材料。如在犯罪現場提取的指紋、在犯罪嫌疑人家中起獲的贓款、目擊證人的證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等。凡不是直接來源於案件事實,而是經過轉述、傳抄、複製等中間環節而獲得的證據,均屬傳來證據,也就是從原始證據派生出來的證據,俗稱第二手材料,如物證的照片、書證的複印件、證人轉述他人的證言、視聽資料的複製件等。

判斷是原始證據還是傳來證據,關鍵看證據的來源是第一手還是第二手,其形成是否經過中間環節,而與證據是否經公安司法人員親手收集無關。如果證據是辯護律師直接從犯罪現場或者目擊證人、犯罪嫌疑人處獲得的,就屬於原始證據。如果偵查人員從辯護律師處複製這些證據,其所收集的證據,則屬於傳來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