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刑事訴訟法(法學原理與案例講堂)

第九章 刑事證明

【引例】[1]

1998年6月10日下午2時許,某村一村民在村南一土路旁麥地發現一具被麥子覆蓋的女屍,隨即報警。經公安機關現場勘查,女屍頭北腳南,仰麵朝上,上衣著裝相對整齊,胸口有大量血跡,褲子褪於膝蓋處,**挾有衛生紙。死者頸部左側上部有兩處刀痕,其中一處較深。經了解死者為本村30歲的已婚婦女沙某某。經公安機關鑒定,死者係被人致昏後用銳器割斷頸部左側動、靜脈失血性休克死亡,且生前與人發生過性行為。隨後公安機關調取村裏與死者關係較密切的4個人的血樣,其中徐某血型與死者**衛生紙精斑一致。又經DNA鑒定,結論為“不排除沙某某**擦拭紗布及衛生紙上的精斑是嫌疑人徐某所留。”據此,徐某被認定為犯罪嫌疑人,於1998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9月21日徐某在刑警隊供述了於6月9日晚九時許,約沙某某到案發麥地調情,發生性行為後因怕奸情外露,即將其掐昏。因怕沙某某不死,隨後返回家中取長把鐮刀將其脖頸割裂的“作案”過程。在審查起訴階段,徐某以受到刑訊逼供為由推翻原有罪供述。本案從1999年8月至2004年2月先後進行了七次審理,有七份判決或裁定。其中,X市中級人民法院四審四判,前兩次為死刑,後兩次為死緩,徐某均提起上訴。H省高級人民法院三次審理,均做出發還重審裁定。2004年2月H省高級人民法院再次受理上訴,本案進入第八次審理。辯護律師當庭特別提出:本案之所以經過兩級法院七次審理,長達近8年時間,根本原因在於認定上訴人有罪的關鍵證據嚴重不足,基本事實不清,故應對上訴人做出無罪判決。經審理,二審法院完全采納了律師的辯護意見,於2005年12月14日以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終審判定上訴人徐某無罪。2006年1月18日,徐某走出了被羈押了近8年的看守所的大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