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證明標準的概念
證明標準是指用以衡量對刑事案件事實的證明是否達到法律所要求的證明程度的具體尺度。正確理解這一概念,要從以下幾個方麵把握其含義。
第一,證明標準是一個具體尺度,是用來衡量對刑事案件事實的證明是否達到法律所要求的證明程度的尺度。證明標準與證明要求具有不同含義。證明要求是指法律規定證明主體運用證據證明案件事實所要達到的程度。很顯然,證明標準與證明要求並非全然相同的術語。證明要求是立法者在法律規範中確立的目標模式,它原則而抽象,有時甚至可能過於理想化;而證明標準作為一種具體尺度,必然具有可操作性,在司法實踐中,能夠為辦案人員據以衡量對案件事實的證明是否達到法律的要求。證明標準的設置一方麵以證明要求為依據,否則會失去其作為具體尺度的衡量意義;另一方麵要考慮到人們認識能力的有限性以及實現的可能性。因為可望而不可即的證明標準,隻能失去其作為“標準”的意義。
第二,證明標準是對證明對象加以證明的標準。證明標準是衡量證明主體對於證明對象範圍內的事項的證明是否達到要證明的尺度。在此意義上,證明標準是關於證明對象的標準,對於證明對象範圍之外的事項,無須達到法律規定的證明程度。可以說證明對象限製著證明標準的內容,影響著證明標準的廣度和深度,為證明對象之外的事實設立證明標準則是有違刑事訴訟的目的。
第三,證明標準是衡量證明主體是否完成證明責任的尺度。在刑事訴訟中,判斷證明主體是否盡了證明責任,是否完成了證明任務,其證明是否達到了證明要求,需要一個外在的標準作為評價依據,這個依據就是證明標準。
此外,證明標準通常與特定的證據製度相適應,不同的證據製度,其證明要求不同,相應地用以衡量是否達到這一要求的證明標準也不同。法定證據製度要求達到“法定真實”,其證明標準之一是必須有兩個彼此無關的、具有信用的證人的一致證言,才能確定被告人有罪;自由心證製度要求“主觀真實”,其標準是“排除合理懷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