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證據裁判原則
(一)證據裁判原則的含義與意義
《死刑案件證據規定》第2條規定:“認定案件事實,必須以證據為根據。”這被認為是我國立法上第一次明文確立了證據裁判原則。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61條重申了這一原則。按照比較權威的解釋,該條的基本含義是:“通過證據來認定案件事實,即將證據作為事實裁判的根據。”[1]在現代證據法上,證據裁判原則通常包括兩層含義:一是案件事實應當依證據認定;二是沒有證據不得認定案件事實。在刑事訴訟中,堅持證據裁判原則,就是必須做到認定案件事實應有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一切都要靠證據說話,沒有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更不得認定被告人有罪。
全麵理解證據裁判原則,要正確認識“沒有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的要求。所謂沒有證據,它包括兩種情況:一是沒有任何證據。沒有任何證據,顯然不能認定案件事實,即使在“神明裁判”下亦是如此;二是證據不充分。在司法實踐中,沒有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主要是指這種情況,即有證據,但證據不足以認定案件事實。也就是說,有了證據,也不一定就能認定案件事實。在此意義上,疑罪從無是證據裁判原則的題中應有之義。
證據裁判原則的確立,意味著法官認定案件事實必須以證據為根據,有效限製了法官的恣意擅斷,為法官心證的形成提供了證據基礎,保障了自由心證的合理性,解決了法官“拍腦袋”斷案的問題。也正因如此,證據裁判原則對於增強判決的權威性和提升司法的公信力具有重要意義。
(二)證據裁判原則下的證據與事實
證據裁判原則蘊含著證據法的兩個基本範疇:一個是“證據”,另一個是“事實”,二者都有著獨特的含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