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例】
2009年10月24日21時45分許,被告人葉某駕駛陝ABL120牌貨車由東向西行至國道108線28#十字路口左轉彎時,一未靠近中心線轉彎,二未減速讓直行車先行,致使大貨車與正常行駛在路南機動車道的一輛摩托車發生碰撞,造成摩托車駕駛人和乘坐人兩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經勉縣交警大隊認定:葉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經勉縣檢察院提起公訴,勉縣法院經審理,於2010年5月10日作出勉刑初字〔2010〕第09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人葉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判令葉某賠償被害人親屬各種損失共計239 841元。宣判後,被告人葉某不服並提出上訴,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死亡補償金不屬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不應支持為由將案件發回勉縣人民法院重審。經勉縣法院重審,判決被告人葉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除葉某自願將肇事車輛(價值7萬餘元)抵作被害人親屬賠償外,表示無賠償能力,法院遂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其餘損失訴訟請求。宣判後,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訴。
思考:1.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範圍包括哪些?
2.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對法院的處理結果不服的,是否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