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附帶民事訴訟的概念
附帶民事訴訟,是指公安司法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在解決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附帶解決由遭受物質損失的被害人或人民檢察院提起的,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所引起的物質損失的賠償而進行的訴訟活動。《刑事訴訟法》第99條規定:“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附帶民事訴訟首先是一種民事訴訟。也就是說這種訴訟首先要解決的是一種民事賠償,在實體法上應當受民事法律規範調整;在程序上,除刑事訴訟法有特別規定的以外,應當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如訴訟原則、強製措施、訴訟保全、調解、和解等。其次,附帶民事訴訟又是一種特殊的民事訴訟。這種要求損害賠償的訴訟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引起的。被告人所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在刑法上構成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在民法上屬於民事侵權行為,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這兩種責任性質不同,但都源於被告人同一違法行為。這種同源不同質的訴訟在同一訴訟程序中解決,即在刑事訴訟中解決與被告人刑事責任有關的民事責任問題的訴訟就構成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二、附帶民事訴訟的意義
如何解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所造成的損害賠償,在世界範圍內大致有兩種模式:一種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模式,如大陸法係國家,與我國的製度相似,通常采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方法,即允許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中提出民事賠償的請求,由刑事審判組織在解決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確定被告人的民事賠償責任;另一種是民刑分立模式:英美法係國家不允許在刑事訴訟中對刑事被告人提出民事賠償請求,而是由刑事被害人及其家屬另行提起民事訴訟,這主要考慮以下三點:第一,犯罪是屬於危害社會、侵害公法的行為,而民事侵權是侵犯個人權益,屬於私法調整的範圍,兩者性質不同,不能混為一談;第二,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與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不同,在同一訴訟中從事兩種不同的證明活動,容易造成混淆;第三,為了保護被告人的利益。如果在刑事訴訟中附帶民事訴訟,那麽刑事原告一方(通常為檢察官)再加上民事原告,造成二對一的局麵,打破平衡,對被告人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