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事訴訟法》第99條、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145條的規定,附帶民事訴訟的提起條件如下。
一、以刑事訴訟的成立為前提條件
附帶民事訴訟是由刑事訴訟所追究的犯罪行為引起的,是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附帶追究其損害賠償責任。所以,附帶民事訴訟必須以刑事訴訟為成立前提。如果刑事訴訟不成立,附帶民事訴訟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礎,被害人不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而且,附帶民事訴訟隻能在刑事訴訟中提起,如果刑事訴訟尚未啟動或者刑事訴訟已經結束,被害人隻能提起獨立的民事訴訟。
二、原告人必須是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99條規定,原告人應當包括:(1)因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2)已死亡或者無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這是2012年《刑事訴訟法》新增加的規定);(3)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142條規定,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受損失的單位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檢察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應當列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在我國檢察機關一般不參與公民個人對附帶民事訴訟的提起,意在尊重公民的民事處分權。而國家和集體財產是公有財產,一旦被侵害,不能視為單位自己的“私事”。檢察機關在被害單位沒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時,為保護公共財產和社會利益,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這樣規定,有利於保護國家和集體財產。
三、有明確的被告人,有請求賠償的具體要求和事實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