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附帶民事訴訟的提起
(一)提起期間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147條和第148條的規定,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在刑事案件立案後及時提起。偵查、審查起訴期間,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提出賠償要求,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調解,當事人雙方已經達成協議並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合法原則的除外。
(二)提起方式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當提交附帶民事訴狀。在訴訟過程中,被害人應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沒有提起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可以告知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便其決定是否行使該權利。
二、附帶民事訴訟的財產保全
《刑事訴訟法》第100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凍結被告人的財產。附帶民事訴訟原告或者人民檢察院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適用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
(一)財產保全的種類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152條的規定,附帶民事訴訟根據財產保全發生的訴訟階段不同,將附帶民事訴訟中的財產保全分為兩類,即訴前財產保全和訴訟中財產保全。
1.訴前財產保全
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居住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在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後15日內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措施。
2.訴訟中的財產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