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刑事訴訟法(法學原理與案例講堂)

第一節 立案概述

一、立案的概念

刑事訴訟中的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自首以及自訴人起訴等材料,按照各自的職能管轄範圍進行審查後,認為有犯罪事實發生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時,決定將其作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或審判的一種訴訟活動。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立案具有以下特點。

立案是法律賦予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特有的權力和職責,其他任何機關和個人都無立案權。《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範圍,立案偵查。”第112條規定:“對於自訴案件,被害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訴。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這些規定表明,在我國,隻有公安司法機關才有權決定將某一事件作為刑事案件納入訴訟軌道,進而展開偵查或審判活動。

立案是我國刑事訴訟一個獨立、必經的訴訟階段,是刑事訴訟活動開始的標誌。其獨立性表現在:它與偵查、提起公訴、審判等訴訟階段相並列,具有特定的訴訟任務和實現任務的特定程序和方式,訴訟主體之間形成了特定的刑事訴訟法律關係。所謂必經,是指公安司法機關辦理任何刑事案件都必須經過立案階段。刑事訴訟分為立案、偵查、提起公訴、審判、執行等相對獨立的階段,某些案件可能不經過其中的一個或幾個階段,但必須經過立案階段。

二、立案的任務和意義

(一)立案的任務

《刑事訴訟法》第1條規定:“為了保證刑法的正確實施,懲罰犯罪,保護人民,保障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維護社會主義社會秩序。”為了實現這一目的,在不同的訴訟階段,刑事訴訟活動任務的側重點和具體內容有所不同。立案作為刑事訴訟活動的初始環節,目的在於決定是否啟動刑事訴訟程序,也就是通過對主動獲取的案件線索或接受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查,確定有無犯罪事實,依法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從而作出是否啟動刑事訴訟程序的決定。因此,在立案階段,具體說在立案決定作出之前一般不能采取剝奪或限製公民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的強製性偵查措施和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