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刑事訴訟法(法學原理與案例講堂)

第二節 立案的材料來源和條件

一、立案的材料來源

立案的材料來源是指公安司法機關發現的或者有關單位、組織或個人向公安司法機關提交的有關犯罪事實和犯罪嫌疑人情況的材料的渠道。它是公安司法機關進行審查,決定是否立案的事實根據。從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和司法實踐中的情況來看,立案材料的來源主要有以下幾種渠道。

(一)單位或者個人的報案或者舉報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款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報案和舉報有所不同。報案是指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發生而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揭露和報告的行為;舉報是指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將其發現的犯罪事實及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揭發、報告的行為。可見,報案一般是針對犯罪事實的發生,報案材料提供的案件事實、證據材料較為簡單籠統,往往不能明確指出犯罪嫌疑人,而舉報內容則不僅有犯罪事實的發生,通常還具體地指明了犯罪嫌疑人,提供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材料相對具體和詳細。

(二)被害人的報案或者控告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2款規定:“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

被害人(包括被害單位)是受犯罪行為直接侵害的人,具有追究犯罪的強烈願望和積極主動性,同時,由於被害人往往與犯罪嫌疑人有所接觸,了解的案件情況較多,因而能夠提供較為具體詳細的有關犯罪事實和犯罪嫌疑人的情況。因此,被害人的報案和控告是又一個重要的立案材料來源。

報案與控告的區別與前述報案和舉報的區別基本相同。控告是由遭受犯罪行為直接侵害的被害人提出,而舉報則一般是由與案件無直接利害關係的單位或個人提出;控告人主要是基於維護自身權益而要求追究被控告人刑事責任,而舉報人往往是為維護國家、集體或他人的合法權益或者伸張正義而要求司法機關追究被舉報人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