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刑事訴訟法(法學原理與案例講堂)

第三節 立案的程序與檢察監督

一、立案材料的接受

報案、控告、舉報、自首材料是刑事案件立案材料的最主要來源,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必須予以妥善處理,為以後的刑事訴訟活動做好準備。根據《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對立案材料的接受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1)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自首、扭送都應當立即接受,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諉和拒絕。對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先接受後移送主管機關處理,情況緊急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主管機關。法律將公安司法機關無條件接受所有有關犯罪的材料確立為其必須履行的職責,是為了便於廣大群眾同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有利於公安司法機關及時有效地打擊犯罪。司法實踐中一些公安司法機關之間在立案問題上相互扯皮、推諉的現象,嚴重傷害了廣大群眾參與刑事訴訟活動的熱情,是對群眾路線原則的背離,其主要原因就在於有關公安司法機關沒有認真執行《刑事訴訟法》第108條關於“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的規定,應當予以糾正,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2)為了便於有關單位和個人報案、控告、舉報以及犯罪人自首、群眾扭送,報案、控告、舉報既可以用書麵形式提出,也可以用口頭形式提出,二者在法律上具有同等效力,公安司法機關都應當接受。接受口頭報案、控告、舉報、自首的工作人員應當問明情況,製作筆錄,經宣讀無誤後,由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自首人、扭送人簽名或者蓋章,必要時可以錄音,以固定證據資料;單位的書麵報案、控告、舉報,應有單位公章,並由單位負責人簽名或蓋章,防止事後無人負責和誣告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