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例】
2011年12月1日17時30分,一輛運鈔車照例停靠在建設銀行武漢市關山一路支行門前,押運員正待搬運錢箱,該銀行網點門前的人行道上就發生了劇烈爆炸,造成過路群眾2死15傷。經連夜勘查,確認爆炸由人行道上堆放的硝銨炸藥引起。專案組借助現場及周邊的監控錄像,將犯罪嫌疑人鎖定為一名身材中等、騎白色摩托車並戴白色頭盔的男性,同時掌握了爆炸前後犯罪嫌疑人的主要活動軌跡。12月4日,專案組通過當地公安機關的官方微博、省內各大新聞媒體發布了征集該案線索的懸賞通告,從收集到的線索中很快發現在洪山區從事家電修理的王某有重大嫌疑。當地公安機關在王某可能藏身的地方布控,對出城人員逐一排查,並發布了鼓勵群眾協助抓捕的懸賞通告。接群眾舉報,專案組於12月16日中午在廣州軍區陸軍總醫院急診科將王某抓獲,他對自製爆炸裝置企圖搶劫運鈔車錢款而實施爆炸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思考:1.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偵查主體有哪些?
2.本案中公安機關實施了哪些偵查行為?
3.本案中公安機關可以通過哪些證據證明王某的犯罪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