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刑事訴訟法(法學原理與案例講堂)

第一節 偵查概述

一、偵查的概念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06條第1款的規定,偵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依照法律進行的專門調查工作和有關的強製性措施。這裏的“專門調查工作”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針對犯罪案件,為收集證據、查獲犯罪嫌疑人,而采取的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被害人、勘驗、檢查、鑒定、辨認、偵查實驗等方法。有關的“強製性措施”是指與專門調查工作有關的強製性措施,具體包括強製搜查、強製檢查、扣押物證、書證、通緝等方法。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除了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之外,國家安全機關、軍隊保衛部門和監獄也是法定的偵查主體,因此這些機關為查清犯罪事實、收集證據、查獲犯罪嫌疑人而采取的各種措施也屬於偵查的範圍之內,應當受法律的調整。

二、偵查的任務

1.收集證據,查明案件事實

這是偵查程序的核心所在。偵查是一個動態、反複的過程,偵查機關首先從立案階段掌握的案件情況,作出該犯罪行為觸犯了某一個或某幾個具體罪名的偵查假設,再依刑法對這些罪名作出認定的構成要件事實和量刑情節事實,搜尋相關證據,查緝犯罪嫌疑人。

2.保障偵查對象的訴訟權利

《刑事訴訟法》第113條規定,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無罪、罪輕或罪重的證據材料。偵查機關若發現偵查假設有誤,存在對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應及時撤銷案件、解除已采取的強製措施,同時消弭由此對偵查對象帶來的不良社會影響;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對其采取強製措施之日起,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的權利;偵查機關嚴禁采用刑訊逼供、暴力取證、人身侮辱等非法方法收集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