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例】
張某,男,29歲,無業。某年6月的一天晚上,張某無事閑逛到該區一個建築工地,見大門的值班人員不在,趁機溜進工地內。在工地靠公路的一側,張某見到一大捆銅線圈,頓生歹意,想把銅線圈弄出去賣錢。於是,他把工地的圍牆拆了一個洞,把線圈從洞裏扔到了公路上,隨後自己也爬了出來,正巧碰上該市該區下夜班回家的青年李某和孫某。李某拉住張某的衣領,威脅他要去派出所,張某十分害怕,就和李某商量,說賣了線圈後分一半錢給李某;李某欣然同意。孫某一直站在旁邊,他看見張某、李某二人抬了線圈往廢品收購站方向走去,自己就獨自回家。張某想叫住他,李某說不用叫,他膽小,給錢也不會要,況且又是好朋友,肯定不會說出去。正當張某、李某二人抬著線圈往前走時,被該工地巡邏的保安人員發現,保安人員將二人抓獲後送到當地派出所。該區公安分局得知消息後,組織偵查人員對二人進行了訊問,又赴工地作現場勘驗,拍攝了相應的物證照片。偵查終結後,該區公安分局將此案移送該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該區人民檢察院審查後,在法定期間內向該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張某、李某分別委托了辯護律師。9月某日,該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孫某出庭作證。
法院依法判處張某、李某有期徒刑各兩年。張某、李某各自的父母在征得張某、李某的同意後,向該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過審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張某、李某被送往監獄執行。
思考:1.此案中有哪些屬於刑事訴訟中的專門機關?
2.此案中哪些人是訴訟參與人?各自的名稱是什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