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偵查終結的概念
偵查終結,指偵查機關經過實施一係列的偵查行為,對其立案的刑事案件,在案件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的基礎上,依法結束偵查,並對案件作出處理或提出處理意見的訴訟活動。偵查終結是偵查階段對已經開展的全部偵查工作進行審核、總結的最後一道程序,標誌著偵查階段的結束。
二、偵查終結的條件
《刑事訴訟法》第160條規定,決定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案件事實已經查清
偵查機關須查清犯罪嫌疑人有罪或無罪、罪重或罪輕、是否應予刑事處罰的全部事實與情節。
2.證據確實、充分
證明犯罪事實的任何一個證據都經查證屬實,證據之間相互印證、沒有矛盾,能夠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明體係。
3.法律手續完備
所有偵查行為的法律文書齊全、審批手續完整,並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
三、偵查終結的程序
1.遵守法定偵查羈押期限
對犯罪嫌疑人在押的案件,應當在偵查羈押期限內終結案件,嚴禁超期羈押。需延長羈押期限的,應按《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報經有關機關批準或決定。
2.製作結案報告
結案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況;是否采取了強製措施及理由;案件的事實和證據;法律依據和處理意見。
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結案報告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重大、複雜、疑難的案件應經集體討論決定。
人民檢察院偵查的案件,結案報告由偵查部門的負責人審核,檢察長批準。
3.聽取辯護律師意見
辯護律師在偵查終結前提出要求的,偵查機關應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並記錄在案。辯護律師提出書麵意見的,應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