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刑事訴訟法(法學原理與案例講堂)

第一節 公訴案件的第一審程序

按照訴訟各階段的不同特點,刑事審判程序可劃分為第一審程序、第二審程序、死刑複核程序和審判監督程序。其中第一審程序,指人民法院對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自訴人提起自訴的案件進行初次審判時所遵循的步驟和方式、方法。第一審刑事案件包括人民法院按照級別管轄的規定受理的公訴案件和自訴案件。因此,第一審程序可進一步劃分為公訴案件的第一審程序和自訴案件的第一審程序。《刑事訴訟法》還根據案件本身的特點,對案情較為簡單,證據確實充分,處刑較輕的公訴或自訴案件的第一審規定了簡易程序。

第一審程序是人民法院審判刑事案件的基本程序,第一審程序以後可能發生的第二審程序、死刑複核程序、審判監督程序,都是在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基礎上進行的,而且《刑事訴訟法》對第一審程序的具體規定,其他審判程序都須參照執行。因此,第一審程序在整個審判程序乃至整個刑事訴訟中居於十分重要的地位。第一審程序的任務是人民法院通過開庭審理,在公訴人、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等的參加下,客觀、全麵地審查證據,查明案件事實,並根據刑法規定,對被告人是否有罪、應否處刑以及處以何種刑罰,作出正確判決,從而使犯罪分子受到應得的法律製裁、無罪的人不受刑事懲罰,並使到庭旁聽的人受到法製教育。

無論是公訴案件還是自訴案件,都首先要經過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審判。第一審人民法院要在公開、辯護、合議、陪審、回避等項審判製度保障下,依照法定程序對案件的事實和證據進行法庭調查和辯論,並依法作出被告人是否犯罪,應否處刑以及處以什麽刑罰的決定。第一審人民法院的裁判,如果過了法定期限,當事人沒有上訴,人民檢察院也沒有抗訴;或者在法定上訴期限內,當事人提出上訴,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而第二審人民法院維持原判或者改判的,裁判即發生法律效力,就應依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