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刑事訴訟法(法學原理與案例講堂)

第二節 自訴案件的第一審程序

自訴案件的第一審程序,指人民法院在自訴人、被告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法處理自訴案件的方式、方法和步驟。自訴案件與公訴案件相比,社會危害性較小、案件的複雜程度較低。總體而言,自訴案件與公訴案件在第一審程序中的不同點有:(1)參加訴訟的國家機關通常隻有法院;(2)訴訟階段較少,不設置專門的偵查程序;(3)當事人對於訴訟程序的開始和終止具有一定的自主決定權。

一、自訴案件的審查

自訴人提起自訴後,案件要經過人民法院審查,符合條件的才能受理和進行審判。自訴案件的受理條件和提起自訴的條件相同,分別從人民法院的角度和自訴人的角度界定。

最高人民法院《解釋》否定了以口頭告訴的方式提起自訴的途徑,規定被害人起訴時應當提交刑事自訴狀。同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應當提交刑事附帶民事自訴狀。如果被害人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者因受強製、威嚇等無法告訴,或是限製行為能力人以及因年老、患病、盲、聾、啞等不能親自告訴,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告訴或者代為告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應注意,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告訴或者代為告訴,應當提供與被害人關係的證明和被害人不能親自告訴的原因的證明。因為自訴案件是起訴在先、立案在後,所以人民法院在收到自訴狀後,應指定審判人員立即審查,並在收到自訴狀後第二日起15日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該決定應以書麵形式通知自訴人或代為告訴人。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進行全麵審查,既包括程序性問題,也包括實體性問題。自訴案件的受理等同於自訴案件的立案,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訴案件一般應符合以下條件:(1)屬於自訴案件的範圍;(2)屬於本院管轄;(3)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訴;(4)有明確的被告人、具體的訴訟請求、能證明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