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刑事訴訟法(法學原理與案例講堂)

第三節 簡易程序

簡易程序,指基層人民法院審理某些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刑事案件所適用的比普通程序相對簡化的第一審程序。

審判程序分流是提高訴訟效率、應對犯罪數量增加的有效手段,增設簡易程序是世界刑事訴訟製度發展的大勢所趨。我國1979年《刑事訴訟法》中沒有規定簡易程序,在1996年3月《刑事訴訟法》修訂時,在第一審程序中以專節形式增設了“簡易程序”。2012年《刑事訴訟法》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於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幹意見(試行)》確立的普通程序簡易審的精神,擴大了簡易程序的適用範圍並且在程序上進行了較大改進。

一、簡易程序的適用範圍

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判:(1)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2)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3)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

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時,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但《刑事訴訟法》第209條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便符合上述條件也不應適用簡易程序:(1)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控製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2)有重大社會影響的;(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認罪或對適用簡易程序有異議的;(4)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情形,如辯護人作無罪辯護的、被告人認罪但經審查認為可能不構成犯罪的和比較複雜的共同犯罪案件。

二、簡易審判程序的審判過程

(一)簡易程序的啟動

1.人民法院決定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