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範量刑活動,促進量刑公開和公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於2010年10月1日起試行《關於規範量刑程序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量刑程序意見》)。該意見主要用於規範調查取證、提起公訴、律師辯護、法律援助和法庭審理等工作,強化量刑事實的調查取證工作,引入量刑建議,強化律師辯護工作,建立相對獨立的量刑程序,強化裁判說理,增強量刑的公開性和透明度。2012年修改的《刑事訴訟法》第193條第1款規定:“法庭審理過程中,對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證據都應當進行調查、辯論。”該條款進一步強調了量刑程序在法庭審判中的重要地位。
一、量刑活動與量刑證據
《量刑程序意見》第1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刑事案件,應當保障量刑活動的相對獨立性。所謂“相對獨立性”是指在法庭調查與法庭辯論兩個法定階段將量刑問題放在相對獨立的階段中處理,從而突出量刑程序在刑事審判中的應有意義與價值,克服我國刑事訴訟實踐中“重定罪、輕量刑”的傾向。
《量刑程序意見》第2條規定,偵查機關、人民檢察院應當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情節輕重以及其他與量刑有關的各種證據。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對於量刑證據材料的移送,依照有關規定進行。
二、量刑建議和量刑意見
為保證控辯雙方充分參與量刑程序,《量刑程序意見》不僅明確了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權及其行使方式,而且對當事人提出量刑意見的權利加以規定。
對於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提出量刑建議,在發表公訴意見時提出。量刑建議一般應當具有一定的幅度。人民檢察院提出量刑建議,一般應當製作量刑建議書,與起訴書一並移送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人民檢察院也可以在公訴意見書中提出量刑建議。量刑建議書中一般應當載明人民檢察院建議對被告人處以刑罰的種類、刑罰幅度、刑罰執行方式及其理由和依據。人民檢察院以量刑建議書方式提出量刑建議的,人民法院在送達起訴書副本時,應將量刑建議書一並送達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