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刑事訴訟法(法學原理與案例講堂)

第五節 刑事裁判

公安司法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的過程中,依據事實和法律,對有關案件的實體問題和程序問題所作的對當事人及其他個人或單位具有拘束力的決定,稱為刑事裁判。我國的刑事裁判包括判決、裁定和決定三種。

一、判決

(一)判決的概念與特征

判決,指人民法院經過法庭審理,根據已查明的案件事實、證據和刑事法律的規定,就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何種犯罪,是否應予以刑事處罰以及予以何種刑事處罰等實體問題所作的處理決定。

判決是人民法院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結果,具有以下三大特點。

1.強製性

判決一旦生效,當事人就須無條件執行。否則,執行機關有權強製執行,對構成犯罪的將追究刑事責任。

2.穩定性

任何其他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對已生效的判決均無權撤銷或變更,即使判決在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也隻能由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予以撤銷或變更。

3.排他性

一個案件隻允許有一個生效判決,對生效判決所確定的事實,檢察機關或當事人不得再次起訴,人民法院也不得再次受理或審判。

(二)判決的分類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95條,人民法院所作的刑事判決分為有罪判決和無罪判決兩種。

有罪判決是人民法院對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時作出的判決。進一步劃分,有罪判決又可分為定罪處刑判決和定罪免刑判決。定罪處刑判決是指人民法院作出的在認定被告人的行為構成犯罪的基礎上,給予適當刑事處罰的判決;定罪免刑判決是人民法院作出的確認被告人的行為構成犯罪,同時又基於被告人具有法定免除處罰情節而宣布對被告人免除刑事處罰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