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刑事訴訟法(法學原理與案例講堂)

第十七章 第二審程序

【引例】

2002年7月,胡某被某市檢察機關以涉嫌故意殺人罪向法院提起公訴。起訴書指控稱:2001年秋,胡某與同村婦女郭某發生不正當關係後,郭某曾多次要求胡某去其家,胡某為擺脫糾纏,遂起殺死郭某的念頭。2002年3月4日23時許,胡某闖入郭某家中,用刀子將郭某殺死,隨後又將郭某的女兒與兒子殺死。胡某怕三人死後眼裏留下自己的影像,又用尖刀將三具屍體的眼球全部紮破。法庭審理過程中,辯護人指出,本案中的關鍵證據殺人凶器未能起獲,證據嚴重不足。2003年10月15日,該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胡某死刑,緩期兩年執行。胡某不服,提出上訴。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回重審。2004年5月,市中級人民法院再次下達一審判決,稱“鑒於本案確無固定不變的直接證據”,可對被告人胡某判處死刑,不立即執行,同時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胡某再次提出上訴。2004年12月,省高級人民法院再次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撤銷一審判決,裁定發回重審。在原審法院重新審理時,警方提交補充偵查筆錄。據此,2006年10月24日,原審法院第三次作出判決,胡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胡某仍然不服,再次上訴。2007年10月16日,省高級人民法院第三次作出終審裁定,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故撤銷判決,發回重審。2008年9月,市中級人民法院不公開審理本案,判決結果依然相同,胡某再次被判死緩。2009年8月10日,省高級人民法院第四次作出裁定,結論與上次無異。但在第五次審理時,市檢察機關以“事實、證據有變化”為由,決定撤回起訴。2011年1月,省高級人民法院下達終審裁定,準許撤訴。[1]

思考:1.第二審程序的提起方式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