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二審程序的概念與特點
第二審程序,又叫上訴審程序,簡稱二審程序,是指上級法院根據依法提出的上訴或者抗訴,對下級法院所作出的尚未生效的第一審裁判進行重新審判的訴訟程序。
第二審程序與第一審程序比較起來,具有以下特點。
一是案件來源不同。第一審程序來源於檢察機關提起的公訴或者自訴人提起的自訴,而第二審程序來源於當事人的上訴或者檢察機關的抗訴。
二是第二審程序的適用具有或然性。第二審程序是第一審程序的後續獨立階段,但它並非刑事案件的必經程序,一審案件如沒有上訴權人的上訴或檢察機關的抗訴,上訴、抗訴期滿後,一審裁判就發生法律效力,不存在第二審程序。而第一審程序是任何刑事裁判的必經程序,未經法院第一審程序,任何人都不得被定罪判刑。
三是是否必須開庭審理不同。第一審程序是法院首次接觸案件事實與證據,為了保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同時也為了保證裁判的公正性,必須開庭審理,不能未經開庭審理就對被告人作出裁判。而第二審程序則不同,由於是在第一審程序的基礎上對案件進行重新審判,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23條的規定,對某些案件可在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的基礎上,未經開庭審理就直接作出裁判。
四是審理的法院不同。第一審程序的審理法院可以是從最高人民法院到基層法院的任何一級法院,而第二審程序則不同,由於隻能是第一審法院的上級法院進行第二審程序,基層法院不能作為第二審程序的審理法院。
五是法院裁判生效的時間不同。第一審程序作出的裁判在發生法律效力之前存在一段上訴、抗訴期,隻有在此期限內不存在上訴或者抗訴時才發生法律效力,而第二審程序作出的裁判,由於我國實行的是兩審終審製,一個刑事案件最多經過兩級法院的審判即告終結,它是終審的裁判,一經宣布就立即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