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刑事訴訟法(法學原理與案例講堂)

第二節 第二審程序的提起

一、第二審程序的提起方式與提起主體

(一)第二審程序的提起方式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16條與第217條的規定,我國刑事訴訟第二審程序的提起方式有兩種:一是上訴;二是抗訴。

上訴,是指有上訴權的人不服一審未生效的判決、裁定,依照法定程序與期限,要求上一級法院對案件進行重新審判的訴訟行為。抗訴,是指檢察機關發現法院一審未生效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時,依照法定程序與期限提請上一級法院對案件進行重新審判的訴訟行為。

(二)第二審程序的提起主體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我國第二審程序的提起主體可分為兩類:上訴人與抗訴機關。

1.上訴人

《刑事訴訟法》第216條規定:“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根據這一規定,上訴人的範圍包括如下幾種。

一是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二是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16條第3款的規定,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剝奪。

三是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值得注意的是,這些人沒有獨立的上訴權,隻有取得被告人的同意後才能上訴。

四是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這包括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與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但要注意的是,這些人隻能對民事部分提出上訴,不能對刑事部分提出上訴,除非他們也是刑事部分的自訴人或被告人。如果對刑事部分沒有人提出上訴,檢察機關也沒有提出抗訴,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上訴,不影響一審判決、裁定中刑事部分的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