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二審案件審理的基本原則
(一)全麵審查原則
該原則見諸於《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就第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麵審查,不受上訴或者抗訴範圍的限製。共同犯罪的案件隻有部分被告人上訴的,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一並處理。”根據該規定,我國刑事第二審程序的全麵審查原則是指二審法院在對二審案件進行審理時,不受上訴或抗訴請求範圍的限製,而應當對一審判決所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麵審查,並作出相應處理。但需要注意的是,從該規定來看,全麵審查原則隻適用於對一審判決的審理,而不適用於對一審裁定的審理,如果上訴或抗訴是針對一審裁定提出的,二審法院在審理時,不適用全麵審查原則。
全麵審查原則的總體要求是,二審法院在審判案件時,要對一審判決所認定的事實、適用的法律與訴訟程序的合法性進行全麵審查。具體來說,包括三個方麵的要求:一是既要審查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是否正確,證據是否確實、充分,又要審查法律適用是否有錯誤;二是既要審查一審判決已被提出上訴或抗訴的部分,也要審查沒有提出上訴或抗訴的部分,尤其是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如果隻有部分被告人上訴的,既要對已經提出上訴的那部分被告人的上訴理由進行審查,又要對沒有提出上訴的那部分被告人的判決內容進行審查,一並處理;三是既要從實體上進行審查,又要從程序上進行審查。
在此需要注意的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313、314條的規定,審理附帶民事訴訟的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如果一審判決的刑事部分並無不當,第二審人民法院隻需就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作出處理。如果一審判決附帶民事部分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應當以刑事附帶民事裁定維持原判,駁回上訴、抗訴。如果附帶民事訴訟案件隻有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提出上訴的,一審刑事部分的判決,在上訴期滿後即發生法律效力。應當送監執行的第一審刑事被告人是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的,在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審結前,可以暫緩送監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