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參與人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享有一定的訴訟權利,承擔一定訴訟義務的除國家專門機關工作人員以外的人。1996年刑事訴訟法和2012年刑事訴訟法中都規定,訴訟參與人共有七種: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其中,當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對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訴的人的兩種稱謂。公訴案件中,被追訴者在檢察機關向法院提起公訴以前,稱為“犯罪嫌疑人”,在檢察機關向法院提起公訴以後,則稱為“被告人”。自訴案件中,自訴人向法院提起自訴後,被追訴人稱為“被告人”。
刑事訴訟活動是一種旨在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問題作出權威裁判的活動。沒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參與,刑事訴訟就無法進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旦死亡,刑事訴訟活動即告終止。可以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刑事訴訟中的核心人物,具有十分重要的訴訟地位:他既是辯護一方的當事人,享有辯護權,又處於被追訴的地位,是可能被科刑的對象,同時,他的供述和辯解還是一種證據。
刑事訴訟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廣泛的訴訟權利:有權知悉自己被控的罪名;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製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有權進行無罪的辯解;有權申請回避;對公安司法人員提出的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權拒絕回答;在法定情形下有權獲得刑事法律援助;有權拒絕辯護人繼續辯護,有權另行委托辯護人;有權參加法庭調查,就指控的犯罪事實發表陳述,向證人、鑒定人發問,辨認、鑒別物證,聽取未到庭的證人的證言筆錄、鑒定人的鑒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和其他證據文書,並就上述書麵證據發表意見,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有權參加法庭辯論,對事實的認定和法律的適用發表意見,並且可以與控訴方展開辯論;有權向法庭作最後陳述;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對自訴人提出反訴;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裁定,有權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