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例】
被告人王某與被害人張某(女,歿年38歲)於2007年相識,後在河北省黃驊市新華路張某所開的“風火九州”美容美發店同居。2008年年底,因張某不願再與王某保持同居關係,要求王某離開美容美發店,王某拒不離開,並向張某索要此前其為張某購買的金項鏈等物品,二人發生矛盾。王某遂產生殺死張某之念,且不顧張某的反對,繼續在美容美發店居住。2009年1月10日淩晨1時許,王某持鐵錘朝在**用被子蒙頭熟睡的張某頭部猛砸一下,錘把折斷,張某醒來,王某使用手掐張某的脖子,張某將王某右手食指咬傷,王某繼續猛掐張某的脖子,致張某機械性窒息死亡。殺死張某之後,王某將屍體拋棄於黃驊市樓西村中心連接新華路與307國道的南北向公路東側兩家民房的夾巷內。後王某返回美容美發店,將張某的一副黃金耳環和一部諾基亞1200型手機偷走。經鑒定,耳環和手機價值人民幣1122元。[1]
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公訴機關指控的兩項罪名成立,認定被告人王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 000元,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2 000元。一審宣判後,被告人王某提出上訴。王某上訴及其辯護人辯護主要提出:被害人騙取王某錢財;王某沒有殺人的故意。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其所稱被害人騙取其錢財,經查沒有證據證實。據此,依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依法將本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最高人民法院經複核認為,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據此,依法作出核準死刑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