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刑事訴訟法(法學原理與案例講堂)

第一節 死刑複核程序概述

一、死刑複核程序的概念及性質

死刑複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對判處死刑的案件進行複查核準所遵循的一種特別審判程序。

死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罰。作為刑法所規定的諸刑種中最嚴厲的一種,死刑一方麵是打擊犯罪、保護人民的有力武器;另一方麵由於死刑是以人的生命為代價的刑罰,一旦執行便不可逆轉,因而又要強調嚴格控製死刑的適用。對於控製死刑的適用而言,刑事實體法規定了有關限製性要求,如死刑不適用於未成年人、懷孕婦女等,在刑事程序法中對判處死刑的案件規定了一項特別的審查核準程序——死刑複核程序。

從本質上講死刑複核程序仍是一種審判程序。在死刑複核程序中,應由三名法官組成合議庭對案件進行審理。合議庭成員經過審理後形成複核意見,對於疑難複雜的案件還有通過審判委員會討論,最終作出核準死刑或不予核準死刑的裁定,無論何種形式,這些文書都屬於裁判文書的範疇,這些特征都符合審判程序的特征。

二、死刑複核程序的特征

死刑複核程序是死刑案件的必經審判程序,是審判製度的一部分。但需要指出的是,死刑複核程序是一項特殊的審判程序,具有不同於其他審判程序的重要區別,有其自身的特點,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麵。

(一)審理對象具有特定性

死刑複核程序隻適用於死刑案件(包括判處死刑立即執行與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的案件),不適用於判處其他刑罰(如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等)的案件。

(二)行使審判權的主體具有特定性

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有權進行死刑複核的機關隻有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而其他審判程序與此不同:一審案件任何級別的法院均可審判;二審案件中級以上的法院均可審判;再審案件原審以及原審以上的法院均可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