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刑事訴訟法(法學原理與案例講堂)

第二節 審判監督程序的啟動

一、啟動審判監督程序的準備

審判監督程序的設置,著眼於糾正生效刑事裁判的錯誤,既關係到維護生效裁判的穩定性與既判力,又關係到維護刑事司法的公正性與公信力,因而必須十分慎重、做好充分的準備工作。

(一)可引起審判監督程序的材料來源

(1)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及案外人的申訴。《刑事訴訟法》第241條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371條規定:“案外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侵害其合法權益,提出申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處理。申訴可以委托律師代為進行。”

(2)人民群眾就已生效裁判的信訪材料。

(3)司法機關通過辦案或者複查案件對錯案的發現。

(4)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出的糾正錯案的議案。

(5)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各種新聞媒介等對生效裁判提出的意見。

(二)申訴權人申訴的理由和效力

1.申訴理由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42條規定,申訴權人申訴的理由有以下五種。

(1)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新的證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改變原判決、裁定據以定罪量刑的事實的證據:①原判決、裁定生效後新發現的證據;②原判決、裁定生效前已經發現,但未予收集的證據;③原判決、裁定生效前已經收集,但未經質證的證據;④原判決、裁定所依據的鑒定意見,勘驗、檢查等筆錄或者其他證據被改變或者否定的。(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376條)。“確有錯誤”,是指原裁判所認定的事實不存在或者嚴重失實。“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是《刑事訴訟法》新增內容,增加了申訴難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