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和解概述
這裏的刑事和解程序是指《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中的一種,即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它是指在公訴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取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願性、合法性進行審查,作出不起訴、從輕、減輕或免予處罰等從寬處理的程序。
該程序實質上是國家對於刑罰權的部分退讓,協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與被害人通過和解的方式化解他們之間的刑事糾紛,從而達到了解刑事案件的作用。它有別於刑事自訴案件的和解:第一,適用的案件類型不同,從字麵上來看,刑事和解程序僅適用於公訴案件,而後者僅適用於刑事自訴案件。第二,參與的辦案機關不同,在刑事和解程序中,公、檢、法三機關都可以參與和解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06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由此看出,刑事自訴案件必須通過人民法院才可以進行。第三,當事人對於刑罰的處分權不同,在刑事和解程序中,公、檢、法三機關隻是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後者並不享有對於刑罰的處分權;然而,在刑事自訴案件的和解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常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就附隨著被害人直接撤回訴訟程序。當然,兩者也有相似的部分,都是通過當事人的彼此和解來終結程序,同時和解的內容不僅包括民事部分,也包括刑事部分。
它還有別於附帶民事訴訟和解:和解的內容不同,附帶民事訴訟和解的僅僅是民事部分,實質上獨立於刑事部分。換言之,當事人隻解決對於被害人所造成人身、財產損失如何賠償的問題,並不影響對於被告的刑罰權。然而在刑事和解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與被害人之間和解內容是整個刑事案件的處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的諒解。從中可以發現,賠償物質損失隻是其中的一種形式,而不是最終的目的。賠償物質損失也不是唯一的形式,賠禮道歉等形式從很大程度上是精神層麵的。刑事和解的關鍵是要通過各種方式獲得被害人的實質性諒解,從而影響辦案機關最終對於刑罰權的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