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刑事訴訟法(法學原理與案例講堂)

第二節 未成年人訴訟程序

一、概述

未成年人案件,在本章特指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所謂未成年人犯罪,按照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是指已滿14歲不滿18歲的人實施了危害社會、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與成年人犯罪相比,未成年人犯罪有其自身的特點,即未成年人具有不同於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點。對於未成年人犯罪而言,外界環境因素的影響和刺激是一個主要誘因,因此,在處理未成年人案件時,分析其所處的家庭和社會環境,對於分析其如何走上犯罪道路以及製定相應的矯正方案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

未成年人案件訴訟程序是刑事訴訟中的特別程序,它是指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時所適用的立案、偵查、起訴、審判、執行等一係列訴訟程序。較之刑事訴訟中的普通程序,未成年人訴訟程序有自己的特殊方針、原則和方法,同時,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有區別於其他人的特殊待遇。

二、未成年人案件訴訟程序的方針和原則

(一)教育、感化、挽救方針

教育、感化、挽救方針,是指公安司法機關應當在未成年人刑事訴訟程序中,應當堅持以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對未成年人動之以情,曉之以理,促使犯罪的未成年人認識到其罪行的嚴重性,促其悔罪服法,重新做人。教育、感化、挽救方針的法律依據是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66條第1款,《未成年人保護法》第54條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4條。

(二)分案處理原則

分案處理原則,是指公安司法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應當對未成年人案件與成年人案件實行訴訟程序分離、分案處理,對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分別關押、分別執行。分案處理原則的法律依據是《刑事訴訟法》第269條第2款,《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6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