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刑事訴訟法(法學原理與案例講堂)

第三節 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強製醫療程序

一、概述

根據《刑法》第18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製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製醫療。《刑事訴訟法》中確立了強製醫療解決了長期以來刑事訴訟法中如何處理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缺位的問題。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84條規定,實施暴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經法定程序鑒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的,可以予以強製醫療。該程序的推行既是出於保障公眾安全,維護社會秩序的考慮,也是出於規製精神病人的考慮。從性質上來講,強製醫療程序不是刑罰措施,而是特殊的社會防衛程序,它並沒有解決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問題,而僅僅是采用一種特殊的司法程序消除了精神病人的人身危險,保護社會治安免受該類特殊人群的危害。

何謂精神病人?精神病人是指各種有害因素所致的大腦功能紊亂,心理活動扭曲,臨床表現為精神活動異常,具體表現為感知覺、思維、注意、記憶、情感、行為和意誌智能以及意識等方麵不同程度的障礙的人。由於人體丘腦、大腦功能的紊亂,往往導致患者歪曲地反映客觀現實,喪失社會適應能力,或傷害自身和擾亂社會秩序。常見的精神病有多種類型,如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障礙、腦器質性精神障礙等。不同類型的精神具有不同的臨床表現,治療方法也各不相同。

依據刑法,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製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的,不負刑事責任。這裏需要注意的是,精神病與神經病是不同的概念。神經病,又稱神經係統疾病,是指中樞神經係統和周圍神經的器質性病變。常見的神經病有:腦炎、腦膜炎、腦囊蟲病、腦出血、腦梗塞、癲癇、腦腫瘤、重症肌無力等。在強製醫療程序中,切不可將神經病患者等同於精神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