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刑事訴訟法(法學原理與案例講堂)

第二十一章 執行

【引例】

在一起共同犯罪案件中,主犯張某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主犯孫某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罰金2萬元人民幣;從犯王某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剝奪政治權利1年;從犯李某被判處管製1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孫某在甲市服刑期間,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於是監獄向甲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假釋建議書,甲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作出假釋裁定。在假釋期間,乙縣公安機關發現孫某曾參與當地一起詐騙案,於是將其抓獲歸案,並由乙縣人民檢察院起訴至乙縣人民法院審判。

思考:1.在本案中,由監獄執行刑罰的罪犯是誰?對李某的刑罰應由哪一個機關執行?

2.所判刑罰既需要法院執行,又需要公安機關執行的罪犯是誰?

3.該案中,應當由哪一個機關撤銷對孫某原來的假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