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執行的概念
在我國,刑事執行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監獄及其他有關部門將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和裁定所確定的內容付諸實施所進行的各種活動。狹義的刑事執行,僅指人民法院、公安機關、監獄及其他有關部門具體執行生效判決、裁定所確定的內容的活動;而廣義的刑事執行,除包括生效判決、裁定的具體執行外,還包括執行過程中的交付執行、執行變更、執行監督及協助執行等一係列活動。
刑事執行具有以下一些特點。
1.合法性
刑事執行是一種司法活動,直接涉及公民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等的限製或剝奪,影響著刑罰目的的實現程度,因此刑事執行隻能由法定的主體依據法定內容按照法定程序進行。
2.及時性
隻有將生效裁判盡快付諸實施才能體現刑罰的威懾性,切實保障公民權利,維護社會秩序,實現對犯罪行為的有效震懾和打擊。
3.確定性
刑事執行是將特定判決、裁定付諸實施的活動,其內容具有確定性,非經法定程序不能更改。
4.強製性
生效刑事裁判具有普遍約束力,是國家法律作用於具體案件的直接產物,它以國家強製力為後盾來保障實施,無論被定罪之人是否接受,都要強製付諸實施。
二、刑事執行的根據
刑事執行的根據又稱執行的客體,是指承載具體執行內容的刑事法律文書,在我國指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和裁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48條第1款規定:“判決和裁定在發生法律效力後執行。”因此,我國刑事執行的根據具體包括以下幾種:(1)已過法定期限沒有上訴、抗訴的判決和裁定;(2)終審的判決和裁定,即第二審的判決、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3)高級人民法院核準的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判決;(4)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的以及核準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判決和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