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必自侮,而後人侮之。”民國初年,原是一個外交更新的好機會,然而其劈頭記錄在外交史上的,卻是大借款和邊疆交涉問題。
要講民國初年的借款問題,必須回溯到清末。原來當清末,日、俄兩國在東三省的勢力,太膨脹了。政府乃想引進各國的資本,以為抵製之計。於是革命這一年,有向英、美、德、法,訂借改革幣製和東三省興業借款一千萬鎊之議。期限為二十五年。以東三省煙酒、生產、消費稅及各省新課鹽稅為抵。革命軍興,其事就擱起了。[1]革命軍既起,外交團協議,由銀行代表組織委員會,監督關鹽兩稅的收入,以為外債的擔任。並決議,對於南北兩軍,都不借款。到唐紹儀到南京,組織新內閣時,才以將來大借款為條件,向四國銀行團,借到墊款三百萬元。北京政府成立後,又以善後的名義,向四國銀行團,續商六億元的借款。此時四國銀行團,覺得將日、俄兩國除外,終竟不妥。於是向其勸誘加入,成為六國銀行團。在倫敦開會。日、俄兩國,要求借款不得用之滿、蒙,四國不許。又改在巴黎開會。決議將此問題歸外交解決。[2]各國的意見,既大略一致,乃向中國提出條件。其時中國,因六國團的條件過於苛刻,[3]有自向他銀團借款之舉。為外交團和銀團所阻止。[4]而美政府亦命令其國的銀行退出。於是四國團變為五國。卒因需款孔亟,中國政府,不得已而俯就銀團的範圍。於二年四月間,以關鹽餘的全數為擔保,向五國團借得善後借款二千五百萬鎊。期限為四十七年。於北京鹽務署設稽核所,用洋員為會辦。各產鹽地方設分所,用洋員為協理。稅款盡存銀行,非總會辦會同簽字,不能提取。本利拖欠逾近情的日期,即將鹽政並入海關辦理。其用途,則於審計處設立稽核外債室,以資稽核。提起“監督財政”四個字來,閱者無不不寒而栗,然而這實在就是部分的監督財政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