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所說,是平民社會的情形。至於貴族,又另有一種組織,那就是所謂宗法。周朝的繼承,是以嫡為第一條件,長為第二條件的。國君的嫡長子,繼位為國君。其餘的兒子,便都別立一宗。第一個立宗的人,謂之別子。就是這一宗的始祖,他的嫡長子、嫡長孫代代繼續下去,都是大宗的宗子。其餘諸子,則分為小宗。小宗和大宗的關係,恰和大宗和國君的關係一樣。凡與小宗宗子有五服之親的人,都要歸他管轄。窮了,也可以受他救濟。五服以外的人,就不相幹了。大宗則不然。同出一祖的人,永遠要受他管轄,也永遠得受他救濟。所以有一大宗宗子,則同出一祖的人,都能夠團結不散,也不至於散漫沒有管束。不過宗法是要與封建並行的。因為必如此,才有廣大的土地,以養活其族人,給其族人居住。否則各自謀生,散居四處,宗法的聯結就要解紐了。後世盡有稱讚宗法的人,然而宗法終於不能複行,就是為此。
井田製度,最重要的,是田間的疆界。疆界如其是陸地,就是所謂阡陌;如其是水道,就是所謂溝洫(xù)。溝洫和阡陌,都占地很多。地廣人稀之時,不以為意。到人口漸多,土地感覺不足,就要去破壞它了。以土地的使用論,這自然是經濟的。然而田的疆界一破壞,隨人家占到哪裏是哪裏,地權就要不平均了。這本是國家該禁止的事情。但當時的暴君汙吏,(一)或者利於土地開辟,賦稅可以多收;(二)或者侵奪人家的土地,連自己也要破壞了舊疆界而重造,如此,就不但不去禁止,還要獎勵他了。從前的人,都說商鞅廢井田、開阡陌,其實他不過承認已開辟的阡陌,不算犯法,借此以“盡地力”。說井田製度本來完好,商鞅用獨力去破壞,是絕無此理的。不然,秦國以外的井田,又是誰破壞的呢?[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