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明剛 中國藝術研究院創作管理處副處長
律,是藝術理論和藝術實踐及古典書學範疇中具備生命高度的重要美學概念。縱覽書法發展史,“律美”始終是其本體發展的內在追求,也是曆代書家孜孜以求的共同旨歸,堪稱古典書學審美的重要表征。因此,對“律美”這一古典書學範疇的再發掘,亦理應成為當代語境中繼承和弘揚書法藝術,使之紮深根於傳統、發生機於時代的重大關竅。
一、律:書法藝進乎道的關鍵
(一)藝以至道的書藝形態
作為漢民族特有的藝術形式和一種特殊的意態文化,書法既涵括了書寫的技巧法度,又包孕著設象盡意的藝術追求,更寄寓著儒釋道玄的思想韻味;既是民族精神文化現象的集中體現,又深深植根於民族文化傳統之中;既從中汲取著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精神養分,又不斷向外釋放著獨特豐富、璀璨多姿的藝術光芒,堪稱中國文化現象中古典而現代、複雜而純粹、高深而淺近、奇特而美妙的典型藝術形態。
書法是一項藝以至道的藝術。王羲之稱:“書之氣,必達乎道,同混元之理。”王僧虔言:“書道之妙,神采為上,形質次之。”孫過庭曰:“達其情性,形其哀樂。”張懷瓘則言:“囊括萬殊,裁成一相”“惟觀神采,不見字形”“文章之為用,必假乎書,書之為征,斯合乎道,故能發揮文者,莫近乎書”“故大道衰而有書,利害萌而有契。契為信不足,書為立言征”。[1]虞世南則稱:“書道玄妙,必資神遇,不可以目取也;機巧必須心悟,不可以心求也。”康有為亦曾謂:“吾謂書法亦猶佛法,始於戒律,精於定慧,證於心源,妙於了悟,至其極也,亦非口手可傳焉”“佛法言聲、色、觸、法、受、想、行、識,以想、觸為大,書雖小技,其精者亦通於此道焉”。[2]以是觀之,王、孫、張、虞、康諸君皆明示了書法為藝、為道的特性。